城东镇壮志小学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采购、工程管理办法2019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构建风清气正的和谐校园。根据海教纪[2014]9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共海安县委关于全面推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教发[2015]25号文件《关于海安县教育系统推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补充实施意见》及《开发区(城东镇)教育系统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采购、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要求,依据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财务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东镇壮志小学用于日常运转支出、专项业务支出、项目支出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上级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财务审批工作小组,由校长(组长)、工会主席(分管负责人、副组长)、监委会、报账员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审批,由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单位所有财务收支都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方案“一上”、“二上”前,须由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小组审核后提交校务会集体讨论研究后加盖“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方可上报。学校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均衡有序地组织收入、安排各项支出,除人员变动、政策性增支、政府交办事项、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联合交办事项外,一律不申请调整预算。
第五条 单位资金使用审批的具体规定:
(1)经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经费支出,由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2)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为:
为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人的监管责任,无论动用资金大小,事前必须向主要负责人申报,按照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需经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支出不论大小全部实行集体审批,学校设置一枚“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
事前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单次单项支出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处室主任、主管会计审核后,经学校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审批工作小组审批并加盖“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
事前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单次单项支出500元以上(不含500元)3000元以下的大额支出实际发生前,将预算方案报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可否支出。实际报支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处室主任、主管会计审核后,经学校分管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审批工作小组审批并加盖“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
事前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同意的 单次单项支出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重大支出实际发生前,将预算方案报校务会集体讨论确定可否支出,并形成会议纪要。实际报支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处室主任、主管会计审核后,经学校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校务会集体研究确定(附会议纪要)并加盖“
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后方可到镇财务中心结报。
同时,财务费用支出情况要接受民主监督,财务运行情况每学期向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按照有关规定每学期民主理财一次,接收财务中心内审计一次,确保学校资金透明、阳光、公开。
第六条 单位公务接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严格按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单位涉及到需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程序安排的项目支出,列支时须附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完整资料。
第八条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单位财务部门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报送上季度财务报表和收支分析报告。单位年度决算要报单位财务审批小组审核后上报。
第九条 学校所属非部门预算单位及所属各校园食堂的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执行。
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学校制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成立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小组(成员3-5人,由校长、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员、教职工代表参加,校长任组长、其中一名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并具体负责)。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年度预算。
1千元以下的小额度的零星办公会议用品等物资采购由各需求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加盖“壮志小学单位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后,由总务处或采购工作组负责采购;
1千元-5千元的批量物品采购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议事(会议纪要小组人员全体签字一份存档一份报支时作为附件)后,加盖“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后按程序进行;
5千元(含5千元)至1万元的物品采购,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议事(会议纪要小组人员全体签字一份存档一份报支时作为附件)后填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登记表》经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监委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单价低于1万元但一次性购置同类物品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由学校填报《开发区(城东镇)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申请表》,由学校、区镇政府采购办公室在镇内依法实行招标采购。对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按海政办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采购方式。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经教办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不得对采购项目进行分拆。
需评审的物资采购,应当依法组织评审,低于预算报价或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予废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物资采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条 所采购的商品或劳务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付款,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予结算。发票结算时,必须附上过程证明材料、验收材料、工作小组意见等。
第七条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小组要坚持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按月报备、按季总结,接受主管部门和教办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接收教办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物资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制度建设、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执行、资金节约、项目验收、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制定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成立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成员3-5人,由校长、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员、教职工代表参加,校长任组长、其中一名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并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校内基建、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1千元以下的小型维修由总务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加盖“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后,由单位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1千元-5千元的小型维修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单位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议事(会议纪要小组人员全体签字一份存档一份报支时作为附件)、加盖“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后按程序进行;
5千元(含5千元)至1万元的工程维修,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议事(会议纪要小组人员全体签字一份存档一份报支时作为附件)后填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登记表》经镇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教育监委会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30万元的基建项目,由学校填报《开发区(城东镇)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申请表》,由开发区(城东镇)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3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需集体研究、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并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一律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办理招投标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正客观地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在施工管理中严格执行合同,实施好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严格实行责任管理,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和安全管理,所有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投资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建设中心代建。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追加预算、工程项目变更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申报,申报方案须经项目监理、原设计单位、教办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壮志小学财务后勤审批专用章”后,依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 严格验收标准。对建筑所用的材料,必须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工地使用。工程竣工后要依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严格验收。
第八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九条 严格实行审计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建设款项的结算均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决算报告作为付款的依据。
附:城东镇壮志小学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领导小组名单
学校干部人事工作小组:
组长:李朋根
副组长:龚海霞
成员:杭其梅 唐沈林 金加龙
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小组:
组长:李朋根
副组长:唐沈林
成员: 胡禹明 徐晓慧 杭其梅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
组长:李朋根
副组长:徐晓慧
成员: 唐沈林 胡禹明 龚海霞
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李朋根
副组长:胡禹明
成员: 杭其梅 唐沈林 徐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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