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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镇壮志小学领导班子办公会议 事 规 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教育行政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城东镇壮志小学办公会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必须坚持以下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切实担负教育系统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4.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策、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实施;

2.研究决定学校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研究审定党建、党风廉政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究学校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班级设置、入学招生、教师队伍建设、评优评先等各类教育体育行政重要事项;

3.分析研究新时期学校教育体育系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研判;

4.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研究讨论学校中层干部推荐,教职工奖惩、职称评先、岗位设置等事项;

5.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研究安排以学校名义组织的重大或集体活动;研究解决涉及学校和师生权益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研究决定本校影响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等重要行政事务或重大行政问题的措施;

7.集体研究学校3000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不动产购置、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大额资金安排及其他资金支出方案;

8.研究决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开发区教管办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9.其他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2-3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校长室负责,出(列)席人员由校长室按照有关规定和会议主持人要求通知。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参会人员为班子全体成员。涉及相关议题的部门人员列席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校长同意,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实行会议申报、审批制度。议题申报部门,需提前一周填写《集体决策事项上会议题申报表》(附件1),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校长室汇总列出会议议题。上会议题都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证。除紧急突发情况外,会议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会议的组织。

1.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由校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其他领导召集主持;

2.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奖惩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3.因故不能出(列)席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报校长室。

第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会议材料由申报部门准备,材料要规范、准确、清楚、完整,研究议题涉及多部门的,事先要协商一致或形成倾向性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及协商过程的相关情况。会前要按程序和规范格式形成书面材料,会后材料要及时回收归档或集中销毁。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会议研究、审议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时,申报部门应从政策法律依据、行政程序、对策建议、稳定风险评估、学校实情及其他相关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  出席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言简明扼要、观点鲜明。对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学校中层干部推荐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根据市《“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层级备案、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有“三重一大”事项,申报部门须提前准备好《“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备案表》(附件2),在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决策后,经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报学校监委会备案,必要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开发区教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发表意见的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持人委托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务工作由校长室负责,一般提前1-2天发出会议通知,提前安排好会议室。重要会议须提前逐一确认与会人员,并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第十六条  每次会议均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记录要规范、详实,写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参加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如实较为详细地记录每位参会人员在研究过程中讨论的意见。讨论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记录中载明。如有必要须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及时归档。会议记录、纪要的借阅查询,或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的,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班子成员应当带头落实会议决定,并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监委会负责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校长室负责督促办理,承办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议事保密纪律,会议涉密内容除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学校内传达或以适当方式和统一口径对外发布外,讨论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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